售卖程序犯法吗?如果会,那会判几年?(程序买卖)

更新时间:2022-11-07 02:5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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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介绍

直言不讳的讲,编写游戏程序或做“代理”进行销售的行为都是构成犯罪的,只不过现在法院对具体构成何种犯罪的处理存在争议,以“非法经营罪”定罪的占了较大比例,其中还有一部分是按照“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和平精英程序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罪”、“侵犯著作权罪”定罪处罚的。

本律师之前对这个问题专门研究过,写了下面的这篇文章《编写、销售“吃鸡”类游戏程序/应用的行为构成什么犯罪与辩护要点归纳 》,其中对于编写、销售程序的和平精英程序卡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进行了相信解答,如果感兴趣可以看一下。

售卖程序犯法吗?如果会,那会判几年?(程序买卖)

最近半年以来腾讯游戏独家代理的战术竞技类游戏《绝地求生-刺激战场》在游戏圈爆红,不过相信很多玩家都有遇到“挂”的情形,包括:透视挂、和平精英程序卡空中杀挂、自瞄挂、锁血挂、路飞挂、大炮挂、隐形挂等,更为荒诞的是玩家自己在开着吉普车跑毒,另外一个玩家徒步赶上了开车疾驰的玩家并且追着问“兄弟,要不要挂?”毫无疑问这是遇到了“闪电侠”程序。

其实在游戏和平精英程序卡行业,不仅“吃鸡”类游戏中存在程序(圈内人士也称游戏应用),在很多其他热门游戏(如“英雄联盟”、“王者荣耀”、“天龙八部online”、“地下城与勇士/DNF”、“”)中均存在程序/应用的情况。

程序/和平精英程序卡应用的存在,不仅严重影响了玩家的游戏体验,更多的是严重扰乱了互联网游戏经营的正常秩序,进而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2003年以来就成为了国家出版总局、信息产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版权局(和平精英程序卡有些部门现已被撤销)等部门的重点打击对象。

由于该类犯罪属于新型、高科技犯罪,涉案人员众多,利益链隐蔽且复杂,在司法实务中出现了以不同罪名定罪的情形,反映了实务中处理该类案件尚缺乏统一的认识笔者为使编写和平精英程序卡、销售程序/应用的人员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避免被错误定罪和量刑,有必要结合自己的办案经验对该类犯罪的定罪、量刑的辩护要点进行归纳,以求确保编写、销售程序黑色产业链条中的各行为人不构成犯罪的不被追究和平精英程序卡,构成犯罪的不被错误认定罪名、错误量刑。

一、与罪名认定有关的辩护要点(一)编写、销售“吃鸡”类游戏程序/应用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1.“程序”在定性上属于什么?在编写、销售程序案件中,想要对案件正确定性和平精英程序卡,首先要解决的一个问题是,“程序”到底该如何定性的问题。

事实上,将“程序”定性为“非法出版物”的结论早已有之在一般民众的认知下,“程序”往往是行为人通过编程语言编写的程序,这一点符合普通大众的认知,但和平精英程序卡是该编写的程序是否属于出版物则可能超出了部分民众的认知根据《新闻出版总署、信息产业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版权局、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对 “私服”、“程序”专项治理的通知和平精英程序卡》(下文简称《通知》)的规定:“私服”、

“程序”违法行为是指未经许可或授权,破坏合法出版、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互联网游戏作品的技术保护措施、修改作品数据、私自架设服务器、制作游戏充值卡(点卡),运营或挂接和平精英程序卡运营合法出版、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互联网游戏作品,从而谋取利益、侵害他人利益。

“私服”、“程序”违法行为属于非法互联网出版活动”从以上的《通知》可知,“程序”违法行为是非法的互联网出版活动,那么“程序”本和平精英程序卡身即是非法的互联网出版物毫无疑问2.编写、销售“程序”的行为在刑法中如何规制?。

在明确了“程序”的定性之后,就要考虑在《刑法》中是如何规制编写、销售“程序”的行为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和平精英程序卡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出版、印刷、复制、发行本解释第一条至第十条规定以外的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出版物,情节严重的,。

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和平精英程序卡五条第(三)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从该司法解释的规定来看,如果出版、印刷、复制、发行的非法出版物属于该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的对象,则应该按照司法解释规定的相应罪名予以定罪,但是不属于司法解释规和平精英程序卡定的对象的则应该按照非法经营罪定罪。

由于该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的主要是出版物中包含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侮辱他人、传播淫秽内容的行为,并不包含属于计算机软件的“程序”因此,对于编写、销售“程序”的和平精英程序卡行为应该按照第十一条的规定按照非法经营罪定罪。

实务中也是按照“非法经营罪”定罪的居多,以江苏省淮安市清浦区(2014)年浦刑初字第00225号《刑事判决书》为例,被告人陈某甲擅自利用VB语言、“按键精和平精英程序卡灵”开发工具编写地下城与勇士脚本程序并命名为“米亚”出售牟利,其辩护人提出了陈某甲不构成非法经营罪辩护意见,但是合议庭对该意见不予采纳,合议庭对此专门展开论证:“被告人陈某甲制作的“米亚”程序软件在出和平精英程序卡版程序上没有经过主管部门的审批,干扰了DNF游戏软件的正常运行,破坏了网络游戏规则,侵犯了著作权人合法权益,严重影响了深圳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的生产经营秩序,被《出版管理条例》、《

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和平精英程序卡规定》所禁止,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所规定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出版物本案四名被告人分别实施了制作、出售网络游戏程序软件牟利的和平精英程序卡行为,客观上是对该非法程序程序的发行、传播,应当认定为违反规定出版非法互联网出版物的非法经营行为。

”(二)编写、销售“吃鸡”类游戏程序/应用的行为可能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辩护要点]在该类和平精英程序卡案件中,应将编写、销售“吃鸡”类游戏程序/应用的行为人是否存在获取他人身份信息的行为作为辩护要点虽然同样是编写、销售“程序”的行为,但是各行为人行为之间的差异千姿百态,并不必然构成非法经营罪。

编写、销和平精英程序卡售“程序”的行为人如果编写、销售程序的目的是为了获取他人的身份认证信息,那么就有可能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在笔者掌握的案例库中,存在大量案例,以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2013)玄刑初字和平精英程序卡第103号《刑事判决书》最为典型,在该案例中,被告人郑飞同麦某、庞某预先合谋,在麦某经营的程序程序中植入木马程序,非法获取地下城与勇士游戏玩家的身份认证信息,后郑飞将获取的身份认证信息出售。

在该案例中和平精英程序卡,三名被告人的真实目的并非是单纯的销售程序程序,更多的目的在于通过销售程序的名义,通过程序中植入的木马程序来获取游戏玩家的账户信息,并出售牟利合议庭对于这种行为明确定性为是非法获取了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和平精英程序卡储、处理或传输的数据,符合了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的构成要件,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三)编写、销售“吃鸡”类游戏程序/应用的行为不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辩护要点]在该类案件中,和平精英程序卡应将编写、销售“吃鸡”类游戏程序/应用的行为人的主观方面和行为是否造成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实质性损害作为辩护要点。

在编写、销售程序的案件中,往往有专门的计算机鉴定机构对“程序”程序进行鉴定,一般都会得出和平精英程序卡“程序”程序给正版游戏的正常操作流程、正常运行方式造成破坏性影响的结论,这种结论的依据往往在于“程序”程序实现了正版游戏所不具备的功能,而实现这种功能的途径一般是通过截获、修改游戏通讯数据并使用模拟的和平精英程序卡方式控制游戏进程来实现的。

这样的情形就使得编写、销售程序的行为与《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的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构成要件中的客观方面相符合,但客观方面相符合并不意味着符合整个罪名的构成要件当然在实务和平精英程序卡中,对以上观点也存在不同声音,以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5)萨刑初字第282号《刑事判决书》为例,该判决书中对于程序对正版游戏产生的影响就定性为并未造成实质损害,其中提到:“程序的运行仅和平精英程序卡是打破了原游戏的平衡,影响了《地下城与勇士》游戏的预期收益,并未对被害人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实质性损害。

”该案的合议庭据此认定编写、销售程序的被告人并不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笔者认为编写、销售程序的和平精英程序卡行为之所以不能认定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原因主要在于两个罪名之间的主观方面并不相同程序程序编写者、销售者的主观目的是通过销售程序的方式实现个人牟利的动机,而非破坏游戏程序本身,而破坏。

计算机信息系统和平精英程序卡罪的主观方面是要求行为人故意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后果,两个罪名的主观方面的不同使得两个罪名之间存在本质的区别以笔者掌握的案例库中的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年沪一中刑终字第2190和平精英程序卡号《刑事裁定书》为例,上诉人肖海涛提出:“自己只是接受陈某委托编写《推**》程序程序,其对陈某的销售行为一无所知,故自己的行为应当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而非非法经营罪。

”虽然上诉人对罪名认定错误可以和平精英程序卡表达自己的意见,但是其通过主观上不明知销售行为作为应认定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理由,显然没有抓住两个罪名之间的本质区别(四)编写、销售“吃鸡”类游戏程序/应用的行为不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辩护要点]在该和平精英程序卡类案件中,应将编写、销售“吃鸡”类游戏程序/应用的行为人是否属于侵犯著作权罪中要求的“复制发行”作为辩护要点由于“程序”程序属于非法的互联网出版物,那么在我国已经规定了侵犯著作权罪的情况下,是否有构成和平精英程序卡侵犯著作权罪的可能呢?。

依据笔者掌握的案例库和实务经验,编写、销售程序程序的行为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存在本质区别,不能认定为侵犯著作权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和平精英程序卡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

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属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具体到编写、销售“吃鸡”类游戏程序的案件中,就需要看行为人是否实施了“复制发行”他人享有著作权的计算机软件的行为其中对于“和平精英程序卡复制发行”的定义,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中也有明确规定:“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和平精英程序卡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行为,应当视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复制发行’。

”在编写、销售游戏程序的案件中,行为人一般都是通过QQ群、淘宝店铺等方式实现程序的销售,通过网络的方式将程序程序发送给买家,从而实和平精英程序卡现传播的目的,这种行为与侵犯著作权罪所要求的发行行为类似,但是区分的关键并不在发行而在于是否属于“复制”。

根据游戏程序的定义,其中提到是“运营或接挂运营合法出版、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互联网游戏作品”,这说和平精英程序卡明程序主要是通过“接”正版游戏的方式实现“挂”从而使得玩家在游戏运行时,通过“挂”的运行,来实现正版游戏所不具备的功能。

从程序的定义上可以看出,程序并非原正版游戏的简单复制,而是通过程序编程实现了与正和平精英程序卡版游戏不同的功能,这种游戏程序只是依附于正版游戏的第三方插件程序由于其只是实现部分功能的性质,决定了其即使与正版游戏之间存在部分编码的一致情形,但也绝非整个正版游戏的全部内容,不可能构成完整地作品,因和平精英程序卡此不属于正版游戏的。

“复制”,由于其依附特征,其也不能单独发行笔者的这一观点在实务中存在一致的案例,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09刑终22号《刑事裁定书》中对于上诉人成国军提出的定性上应当和平精英程序卡以侵犯知识产权罪定罪的理由予以回应,合议庭明确提及了:“本案中的程序软件仅1M大小,而游戏软件数据值达7G左右……但该部分内容不能构成相对完整地作品,该。

程序程序依托游戏客户端,通过拦截、修改游戏通讯和平精英程序卡数据并使用模拟的方式控制游戏进程,达到实现更好地游戏效果的功能,该行为不属于对原游戏作品的‘复制’”除了以上观点一致的案例之外,实务中同样也存在对该类行为认定构成侵犯著作权的案例。

以笔者掌握的案例库中和平精英程序卡的北京市(2015)石刑初字第180号《刑事判决书》为例,本案被告人从他人处购进新天龙八部如意系列程序应用软件激活码,并经淘宝店铺对外销售,在认定行为性质时,合议庭提及:“认为销售激活码相当于销售程序和平精英程序卡程序……四被告人还在销售激活码的页面刊登可以供买家下载游戏程序程序的网络链接,使用原游戏程序及程序程序中的图片、文字等介绍程序程序的功能,从而更好地为买家使用游戏程序程序提供了帮助,因此四被告人的行为和平精英程序卡均符合刑法中关于侵犯著作权罪中‘。

复制发行’的规定……符合侵犯著作权罪的构成要件”司法实务中的定性迥异的判决说明了在处理编写、销售游戏程序的案件时,不同人员对案件事实、法律的理解存在差异,而这种差异往和平精英程序卡往会导致行为人被错误定罪由于不同罪名之间的量刑标准不同,同样的金额在不同的地方审理,罪名认定的不一致,可能导致适用不同的量刑标准,出现轻者重判的情形。

(五)编写、销售“吃鸡”类游戏程序/应用的行为不构和平精英程序卡成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罪[辩护要点]在该类案件中,应将编写、销售“吃鸡”类游戏程序/应用的行为人的程序是否具有侵入游戏客户端、游戏服务器的功能、是否能够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的数和平精英程序卡据或对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控制作为辩护要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主要和平精英程序卡是需要具有“避开”或“突破”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措施,未经授权或超越授权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或实施控制的功能。

否则不应该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所要求的“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和平精英程序卡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具体到编写、销售“吃鸡”类游戏程序/应用的案件中,行为人所编写销售的程序一般都是通过修改游戏客户端所发送的数据来达到欺骗游戏服务器的目的,从而使得在游戏中达到一定的游戏效果或体验和平精英程序卡,该类“程序”的实质是并不具有实际侵入游戏客户端、游戏服务器的功能,更不具备控制游戏服务器的能力,在这种情况下,该类程序软件显然不符合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罪中对于程序、工具的要和平精英程序卡求,不符合该罪的构成要件。

这种程序模式在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2015)云刑初字第201号《刑事判决书》中体现的尤为典型在该案中,福建中证鉴定中心对于朱某某制作的程序程序的运作模式进行了解读:“和平精英程序卡该程序程序在天龙八部游戏的客户端程序中运行后,通过向该游戏进程写入内存代码,并将自身目录下的‘gameDLL.dll’。

动态链接库文件加载到游戏进程中,对游戏进程发送数据包函数‘send’进行拦截,将和平精英程序卡其中代码跳转到‘gameDll.dll’动态链接库文件,最终实现自动登录、自动寻路、自动打怪、自动完成任务、自动喊话等功能。

”在该案中,虽然程序程序在于游戏客户端中运行,但是他只是将游戏进程发送的数据和平精英程序卡包函数予以替换,由于既有数据包函数是发送至游戏服务器的,程序程序对其予以替换之后,即可以用替换的数据包函数对服务器予以“欺骗”,从而达到程序所设定的功能。

上文案例中提及的游戏程序并不属于“专门用于侵入和平精英程序卡、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原因有三:第一,该程序并未实际控制游戏客户端,其只是在游戏客户端内运行,并不影响游戏客户端的实际使用;第二,该程序并未实际控制游戏服务器,其只是通过拦截游戏进程数和平精英程序卡据的方式对游戏服务器加以“欺骗”,游戏服务器的正常运行不受影响,而程序在实际使用中,也对其他用户不产生影响,只是由于各种“自动”的设定,打破了游戏的平衡、进程,对游戏造成了干扰,这种干扰远远达不到控制和平精英程序卡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效果;。

第三,该程序只是存在拦截数据的功能,并未对游戏进程中的数据实际获取,因此也不符合司法解释中对于未经授权、超越授权获取数据的规定二、与量刑有关的辩护要点归纳根据上文提及的编写、销和平精英程序卡售“吃鸡”类游戏程序/应用的行为应认定为非法经营罪的内容,在对该类案件进行量刑辩护要点归纳时应主要集中在非法经营罪的量刑之上。

根据《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和平精英程序卡,符合第十一条规定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时应该按照第十二条规定的内容确定“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根据笔者办理该类案件的实务经验,该种类型的非法经营的“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主要参照的是“经营数和平精英程序卡额”、“违法所得数额”。

但是最终的量刑更多的是多种类型的证据决定的,并非只是由能够证明“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的证据所决定因此,本文量刑的辩点归纳主要围绕以上两点,但不限于此(一)在编写、销售“吃和平精英程序卡鸡”类游戏程序/应用的案件中对于虚假交易应注意剔除

[辩护要点]在该类案件中,应该主张将与“虚假发货”、“小额订单”、“刷单”所涉及的金额予以剔除在销售程序的初期,行为人为了提高销量,增加影响,往往采用和平精英程序卡“虚假发货”、“小额订单”、“刷单”的方式提高销量,造成该程序软件销量很大的假象,从而诱骗玩家。

“虚假发货”是指行为人让他人下单之后,己方不实际发货即完成交易的情形,该中情形下,交易并未实际发生,和平精英程序卡但是在订单之上却能够显示销售量和金额的方式“小额订单”通常属于行为人通过销售改价的方式来实现销量的提升,虽然表面上存在真实的交易,但是往往是由行为人安排自己团队成员进行操作的,实际上交易并未产生。和平精英程序卡

“刷单”往往是以上两种方式的统称故不再论述实务中,对于以上辩护要点的证据要求比较严格,如果被告人在庭审时无法提供足够的证据予以证实,则可能出现不被采纳的风险以笔者掌握的案例库中的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和平精英程序卡(2015)石刑初字第180号《刑事判决书》为例,其中显示,对于被告人主张的存在“刷单”的事实,指出:“被告人称刷单量的交易过程与淘宝普通买家的正常交易相同,因此无法区分哪些交易记录属于刷销量的虚假交和平精英程序卡易”故对被告人的主张不予采纳,但是其后的论述中对于明显属于虚假交易的“小额交易”数据予以扣减。

表明了实务中对于“虚假交易”主张的审查要求(二)在辩护工作中应避免将“退款”作为减少销售额的依据[辩护要点和平精英程序卡]在该类案件中,应避免以行为人已经通过售后维权的方式对客户予以退款为理由主张销售金额的扣减,应主张在违法所得中予以扣减。

按照刑法界的理论,在买卖双方已经完成交货收款之后,该犯罪行为已经实施完毕,其后的和平精英程序卡行为均不影响行为的定性因此在买家因为对商品质量存在意见等原因提出退款之后,行为人对所收款项的退还处理,只是对既有获利的处分,不应从既有获利金额或销售金额中予以扣减。

实务中也是按照该方式进行处理的,以江和平精英程序卡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2014)安刑二初字第0120字《刑事判决书》为例,其中提到:“由于退款时交易行为已经完成,产品已实际交付,故该数额不应从被告人的销售数额中扣除,但考虑到被告人沈某甲最终并未实际获和平精英程序卡得该款项,故可以从其违法所得中予以扣除。

”(三)在辩护工作中应注重对鉴定意见的审查[辩护要点]1.在该类案件中要注意鉴定对象的审查,如果鉴定对象并非案件中的程序程序,则应作为否定鉴定意见的依据;2.在和平精英程序卡该类案件中要注意鉴定意见的审查,如果鉴定意见中并未对程序程序的“修改”、“增加”、“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无法正常运行”等功能进行鉴定,则不能将案件定性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和平精英程序卡解释》第八十五条的规定:“鉴定意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四)鉴定对象与送检材料、样本不一致的”在该类案件中,对于侦查机关收集电子证据的要求较为严格,主要包括电子数据检查笔录、扣押和平精英程序卡笔录、远程勘验笔录等证据,用该类证据证实“程序”程序的“查获”经过。

而且在送检的过程中同样要求送检的整个链条有相应的移送笔录予以证实,否则难以保证鉴定对象和送检材料、样本一致以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和平精英程序卡院(2015)深南法刑初字第1134号《刑事判决书》为例,该案中,被送检的程序程序和涉案的程序在名称上存在差异,导致了鉴定意见不被采信的结果。

具体而言,在该判决书中明确提及:“拒查,被告人王某编写的外和平精英程序卡挂名为‘称霸休闲’,而福建中证司法鉴定中心电子数据检验报告中载明的检验对象为‘9月1日盼盼最新飞车程序’……故本院对公诉机关指控……不予支持”[辩护要点]

在该类案件中要注意鉴定意见的审查,如果鉴定意见和平精英程序卡中并未对程序程序的“修改”、“增加”、“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无法正常运行”等功能进行鉴定,则不能将案件定性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在实务中,很多该类案件的鉴定意见只得出“该程序程序属于破坏性程序”的意见,和平精英程序卡但是对于程序程序的运行模式以及对计算机信息系统所造成的影响并不展开论证和鉴定,因此应注意对该类鉴定意见的审查,对于程序程序的功能等为未做鉴定的,不能当然的认同其作为定案根据。

以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和平精英程序卡院(2015)云刑初字第201号《刑事判决书》为例,该判决书中明确指出:“鉴定意见仅论证念苏苏程序程序对游戏的正常操作流程和正常运行方式造成了干扰,进而将其界定为‘破坏性程序’,但未论证程序程序对应用和平精英程序卡程序进行了修改、增加,亦未证明是否造成计算机系统无法正常运行,故对该。

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四)在辩护工作中应注重对从犯是否构成的审查[辩护要点]在该类案件中,负责销售的人员往往分为多个层级,存在总销售和平精英程序卡商、分销商等层级区别在该类型中,存在根据作用和大小认定为从犯的可能,但是对于买家后独自销售获利的行为人,不应以属于。

共同犯罪为理由提出从犯辩护意见实务中,编写程序程序人员往往和销售人员存在分工合作和平精英程序卡的情形,由编写人员负责程序程序的更新、维护工作,而销售工作由其他合谋人员负责,为了扩大销路,销售人员往往在电商平台设置店铺,通过店铺的方式进行销售,同时也会采取发展“代理”的方式拓宽渠道,增加销量,这和平精英程序卡一类型中,总销售和各层级代理之间建立了“意思联络”,属于共同犯罪的范畴,同时层级的存在,也使得根据层级对各参与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进行划分提供了依据。

但是对于只是了他人程序程序,为了盈利在未和平精英程序卡与他人合谋的情况下进行转卖活动,由于缺乏共同犯罪所要求的意思联络故不能按照共同犯罪理论主张属于从犯以江苏省淮安市清河区(2014)年河刑初字第0063号《刑事判决书》为例,被告人。

黄某甲提出自己属于从和平精英程序卡犯的辩解,但是合议庭明确指出:“被告人黄某甲在网上销售未经授权的游戏程序,与其上家不存在共同销售的意思联络,不属于共同犯罪,辩护人关于被告人黄某甲属于从犯的辩解不能成立”[辩护要点]。

在该类案件中,只和平精英程序卡是负责编写程序程序的人员不一定确定的属于从犯,在对编写程序人员提出从犯辩护观点时应综合考虑其在案件中的地位和作用实务中,虽然经常存在编写程序人员和销售人员分工合作的情形,但是在实务中并非一定将该类人员和平精英程序卡编写人员认定为从犯。

对于那些在犯罪之初,即明确合谋要分工配合利益均分的行为人,往往不认定为从犯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沪一中刑终字第2190号《刑事判决书》为例,被告人肖海涛经与陈某合谋,和平精英程序卡由肖海涛制作、升级维护针对《征途2》网络游戏的一款程序软件,由陈某通过网络对外销售,并对利润按约分配。

肖海涛在上诉时主张自己只是接受陈某委托编写升级程序程序,属于从犯但该判决书中明确指出:“在非法经营和平精英程序卡共同犯罪中,下肖海涛与陈某只是分工不同,所起作用并无主次之分,故不应当认定其为从犯”实务中,协助他人负责技术维护、升级的编写程序程序人员往往认定为从犯。

以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2014)扬江刑初和平精英程序卡字第00725号《刑事判决书》为例,被告人周某以一定价格向任某内存诸如源代码用于DNF游戏程序研发,安排任某与其共同研发出“DNF天猫”、“公牛”的游戏程序程序。

合议庭在认定任某的作用时就对其从犯和平精英程序卡地位予以确认:“被告人任某受被告认周某安排参与‘DNF天猫’、‘公牛’程序程序研发,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以上是车冲律师根据办理类似案件的经验结合司法实践对编写、销售“吃鸡”类游戏程序和平精英程序卡/应用的行为的刑事责任与辩护要点的归纳总结,以求对维护涉案人员的合法权益和司法公正作出有益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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